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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9年国务院颁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来,我国城市贫困人口获得了和国际社会接轨的社会救助权利。仅2002年全国就有2 000余万城市贫困人口获得了各级政府拨付的总计105‘3亿元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城市低保工作大大缓解了因贫困引起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确保了国企改革、产业结构调整等一系列重大举措的顺利进行,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但是,与现实的要求和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相比,城市低保工作仍有许多问题和需要改进之处,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l、编制、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的问题。城市低保工作是新时期的产物,无论是各级政府为此所投人的资金,还是被保人数都以惊人的速度增加,而承担此项工作的各级民政部门本来就人少事多,面对每年都在成倍增加的工作量,深感力不从心。就目前山西的整体而言,绝大多数县(市、区)没有核定专门的编制、配备专业人员以及办公经费、设备和专门场所。个别市(地)级民政部门虽有两三个人,但由于办公条件、办公经费的原因也很难集中精力,全身心投人工作。至于负责 最基层工作的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大多数是临时雇佣,报酬、待遇得不到很好解决,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低保工作只能是谁碰到谁抓,或今天你抓,明天我管。由此而导致的结果是把关不严或不知道如何把关,错、漏、重、拖现象比较普遍。 2、对申请者的从业情况,家庭收人、家庭经济纂础等综合情况的评定缺乏科学的依据。目前对申请低保者普遍采取的审核办法是:被保者本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市地级民政部门审核。单从表面上看,似乎层层审批、把关很严。其实,上级的把关固然重要,而更重要的是社区居委会的把关,因社区居委会是直接一与申请人打交道的,可惜社区居委会并没有一套科学规范的标准来衡量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只能采取“孩子哭、娘喂奶”的办法。至 于申请人所持的单位下岗、失业、疾病等证明材料,经实践验证有不少是人情或关系所为,社区居委会在具体初审时,只能用来参考。因而,现有被保者的“纯度”还有待进一步核实。
3、保障资金没有形成有效的运作机制。首先,四级财政配套资金缺乏明确的“出资”比例。即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县(市、区)财政各出资多少,按什么比例出资没有明确。加之不少贫困市、县财政紧张的原因,常出现一级等一级、下级靠上级的思想,直接影响保障资金的按时到位和被保障人口的数量及其保障标准的确定。其次,由于资金来源的多渠道和时间、数量上的不确定,因而被保者在领取保费的时间上就没有保证。第三,由于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拿,所以个别财政紧张的县 (市、区),只靠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当地配套资金不按时足额到位,出现被保者标准实际上的降低。 4、退出机制反应慢。下岗、失业、疾病等造成的贫困是暂时的,当被保者摆脱困境后,就目前低保工作的运行机制而言,退出机制反应慢是一个普遍现象。此外,因没有一个最长享受时间的限制,容易使被保者产生“进去吃到底”的依赖思想。 5、对被保者的经济收人动态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被保者的收入可能由劳动所得、投资所得、继承所得、救助所得、意外所得等。目前,作为主管城市低保工作的民政部门,对被保者经济收入上的动态监控几乎等于零。而被保者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由于前面所说的原因也很难做到有效监控,因而被保者的“脱保”也只能象“人保”时一样,靠被保者主动申请
二、进一步做好低保工作的思考 1、搭建以社区为主的社会保障平台,彻底解决目前城市低保工作乃至社保工作中的基层薄弱问题。各级政府、尤其是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更应从与时俱进、执政为民的高度认清做好低保乃至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不仅应当成立专门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热心社会工作,年富力强的骨干力量担当低保重任,而且要投资搭建具有数字、信息化处理能力的城市低保网络平台,对低保者的家庭、人口、收人、就业等实时信息实施动态管理,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人保”、“退保”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弊端,用信息化、自动化解决目前人少事多等造成的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 2、实行低保资金预期拨付制度。为了确保低保金每月按时、足额发放,中央、省,市级专项资金,以及县(市、区)的配套资金应采取预期拨付、年终结算的制度。因为,在本年数,严格地说城市居民的最低消费水平也是一个动态变数。如果不采取预期拨付,就很难保证低保标准和发放时间的足额、按时到位。 3、对被保者的经济收人、就业和再就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目前的城市低保是一种对生活无着落者的政府保障,应通过建立对被保者的经济收入、家庭生活情况的监控,确保政府有限的资金用到最需要保障者身上。比如定期的家访,以社区为单位对被保者经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再就业情况的公布,组织被保者定期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等。此外,还应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工商等部门与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之间在招工‘就业、再就业方面的信息交流与反馈。 4、低保标准的确霍不稗旁肺看社会的发展有所提高,更应该避免地城何差别较大的问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物价水平的变动,城市低保标准也应随之而调整。但是,调整应当考虑地区之间的相互平衡,尤其是相邻县(市、区)之间更应如此。否则,会引起举家迁移等一系列社会向题。最低生活标准也应通过调查统计、论证、听证会以及政府领导同经济、社会等方面专家共同协商来制定,以使低保标准更贴进实际生活。度内被保者和“退保”者的人数是一个动态变退出。
5、不断增加低保资金的投人力度。近年来,中央、省级财政对低保资金的投人力度逐年增大。相对而言市、县级财政投入力度明显不足。因此,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大各级政府,特别是市、县级政府对低保资金的投入力度是增加低保覆盖面和提高被保者标准的关键。 6、细分被保者,实行标准多样化。目前的城市低保基本实行的是同一城市统一标准政策。然而,被保者的实际情况是千差万别的。一般而言不同年龄段的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是不相同的,低保标准应当考虑儿童和学生的教育费用、老年人的大病医疗等因素。 城市低保工作是新时期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应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城市低保工作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